如何把握“借会议活动违规赠送或者发放礼品”行为的认定?

来源: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2-07-25 20:00:00

  答:借会议活动赠送、发放纪念品、土特产等礼品,是会议活动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:“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这里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:

 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。主要是指违反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省级层面主要涉及《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,会议期间,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。

  二是关于“礼品”。包括烟花爆竹、烟酒、花卉、食品、酒水、服装、玩具以及购物卡、消费卡、现金等各类可以用来赠送、发放的物品。除赠送或者发放实物外,对于赠送或者发放提取货物、商品的消费卡(券)等,同样属于违纪行为。

  执纪实践中,有些借会议活动违规赠送或者发放的礼品,是由有关企业或者个人赞助的,同样是不允许的。比如,为推广当地的土特产品,有一些企业借助党政机关组织的会议,进行产品推广活动,尽管不是花费公款,但也违反了会议活动有关规定,应按照违反其他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认定。

责任编辑: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